滑梯、蹦床、秋千、旋转木马……每逢周末或节假日,游乐场就成了很多家长的“遛娃”首选。但游乐场在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,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。如果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意外受伤,责任该如何界定?赔偿又该如何解决呢?
2023年7月,7岁的小红与其父亲一同到某游乐场游玩,入园时,小红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,其父亲坐在外围休息区观望。两个多小时后,小红从旋转游乐设备摔下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小红由其父母带往医院治疗。经诊断,小红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等,其治疗损伤产生了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等费用。
小红的父亲作为监护人,将某游乐场诉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,要求游乐场及游乐场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小红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。
从保险专业视角来看,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厘清游乐场的责任边界,以及公众责任险的赔付条件。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,旨在转嫁被保险人(如场所经营者)因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风险。在本案中,游乐场作为收费经营场所,应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且游乐场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数系未成年人,他们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,即便有监护人陪同,经营者亦应提供游乐指导和安全保护,合理预见风险因素,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。
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事发时,游乐场存在明显疏漏。其一,游乐场现场并无现场工作人员在涉案旋转游乐设施旁维持秩序、对儿童进行安全防护。其二,小红攀爬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,属于该旋转游乐设施所禁止且危险的乘坐方式,极易发生危险。游乐场未予以制止,未尽到危险告知及防范义务。其“不作为”行为是小红受伤的原因之一,且过错较大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同时,小红已满7周岁,对攀爬至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并从高处往下跳的危险,有一定认知;且小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安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,但其监护人未进入游乐区陪同,未及时关注孩子玩耍情况,未履行监护职责,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。应根据其过错情况,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。
最终,法院判定游乐场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剩余的40%由小红自行承担。因游乐场为其经营场所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,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某游乐场承担责任部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。这意味着,公众责任险将有效覆盖游乐场的部分赔偿支出,避免其因单次事故承受过重的经济压力。
值得注意的是,公众责任险并非“万能”的,其赔付需同时满足“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”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”“损失在保单限额内”等条件。对儿童乐园经营者而言,投保公众责任险仅是风险管控的一环,更需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管理,包括提供合规设施、完善风险提示、加强现场巡查等,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,减少保险理赔纠纷。对家长来说,即便乐园投保了保险,也不可放松监护职责,需全程陪同孩子,及时纠正危险行为,共同构筑安全防线。九游娱乐-平台官网